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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館規則

圖書館規則

2023年2月9日

1. 圖書館乃供閱讀之所,使用者應保持肅靜,不得談笑、討論、進食、遊戲或進行與閱讀及自修無關事宜。

2. 所有書包及水,須寄存於書包存放處,惟貴重物品務請隨身攜帶。

3. 同學離開圖書館前,所攜一切書本物品及已借閱之圖書,須接受圖書館助理員檢查。

4. 圖書館使用者須遵從圖書館助理員之指示。

5. 同學憑學生證可借書六本,限期兩星期。如需預借圖書,只須填妥圖書預借表便可。

6. 圖書如無他人預借,可續借,惟遲還書者,不得續借。

7. 學生在同一時間可毋須用學生證借過期雜誌兩本。雜誌須在一星期內歸還。

8. 圖書到期應歸還或辦理續借手續,否則將按規則處罰 – 遲還一天,罰款0.5元;遲還兩天,罰款1元;如此類推;
    過期還書一星期扣一分操行分,過期還書兩星期扣 兩分操行分,如此類推。

9. 學生應愛護書籍,圖書如有損壞或遺失,借閱者須負責賠償。

10. 學生證或所借之書物不得轉借他人使用,否則所借之書籍如有遲還、損壞及遺失,一概由該持證人負責。

11. 如同學借閱圖書後,遺失學生證,請即到圖書館通知職員,以辦理賠償手續。

12. 學生退學,須將所有圖書交還圖書館。